(2017)浙0327行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诗焕、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焕,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初114号原告陈诗焕,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霞关镇镇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成专,镇长。委托代理人董其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郑建忠,县长。委托代理人陈钦,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陈诗焕不服被告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原告陈诗焕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诗焕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诗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诗焕负担。审 判 长 章华树人民陪审员 方晓庆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