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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阳、崔江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阳,崔江南,尚朋会,张宗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518号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韩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行职员。被告:刘阳,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崔江南,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尚朋会,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张宗言,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阳、崔江南、尚朋会、张宗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1348.5元,由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