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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昌邑市交通街锋味土特产商店与山东地主网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交通街锋味土特产商店,山东地主网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2566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交通街锋味土特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交通街外贸综合楼102号。经营者:马迎平。被执行人:山东地主网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街道玲珑山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BXE****。法定代表人:孟祥一,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交通街锋味土特产商店与山东地主网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17)鲁078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或保管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