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9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鑫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众合成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杜毛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鑫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众合成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杜毛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208号原告:成都双流鑫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周洪根,执行董事。原告:成都众合成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钟强,执行董事。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兵,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毛成,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开琼,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双流鑫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众合成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杜毛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双流鑫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众合成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双流鑫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众合成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成都双流鑫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众合成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康邦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贝政隆书 记 员 苏小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