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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行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常金云、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金云,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终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金云,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徐志威,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0005837643Q。法定代表人王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长远,该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金云不服被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行初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常金云申请撤回对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并撤回对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行初67号行政裁定的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常金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常金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明审判员  牛杰审判员  宋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