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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玄武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玄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73号罪犯陈玄武(陈玄忠、摇弟、眼镜),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于1998年4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吸毒于2002年9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两年。2007年9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36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玄武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违规5次累计扣5.5分,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违规1次累计扣积分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695分。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695分,兑换表扬4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玄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服刑改造表现情况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玄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