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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抗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晓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晓东,郭建文,张丙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抗8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环路东侧城南办事处后王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巧玲,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郭晓东,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郭建文,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张丙申,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申诉人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郭晓东、郭建文、张丙申买卖合同���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4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