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欧阳超越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超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刑初8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超越,男,25岁(1992年1月15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4月29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7)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超越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超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欧阳超越在互联网上发表关于张某的负面文章,后被告人欧阳超越通过北京某公司(张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留网上信息联系该公司财务人员史某,以删除已发表的负面文章为由,向史某索取删帖费用人民币30000元;后史某因惧怕网上的负面文章影响公司及张某的声誉,通过微信、支付宝给欧阳超越转账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欧阳超越于同年6月12日在北京市顺义区被通州分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欧阳超越作案所用的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欧阳超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史某的证言,被告人欧阳超越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书证接报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破案报告书、银行账户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超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向他人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超越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超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超越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超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欧阳超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超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中国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三、将冻结在案的被告人欧阳超越中国银行卡(卡号:×××)中存款予以提取,发还被害人张某,继续追缴被告人欧阳超越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赵智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秋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