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898徐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898号之一被执行人:徐国民,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徐国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苏1283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徐国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公安部门未扣押的被执行人徐国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26万元,在查明被执行人徐国民财产下落后予以追缴,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14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徐国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又在被执行人住所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14日、9月6日、10月24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国民名下银行存款账户4个(均余额不足);经对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1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徐国民户籍所在地泰兴市××村羊天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据徐国民邻居陈述:徐国民还在服刑,徐国民外面差一百多万,徐国民老婆也不在家,一个女儿出嫁了。2017年9月13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国民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徐国民银行存款账户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中,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