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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7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与王春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王春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7529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15号。负责人:刘毅松,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晴,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春芳,男,汉族,1961年3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与被告王春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