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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永利与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利,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利,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地铁家园4号楼1单元804室。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法定代表人:李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永利与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孙永利的债权额为36,010.00元及利息。孙永利未能提供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