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蔡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