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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万全与冯佑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万全,冯佑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史万全,男.被执行人冯佑品,男.史万全与冯佑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万全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承担执行费用319元。本案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佑品已将(2017)陕058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