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万全与冯佑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万全,冯佑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史万全,男.被执行人冯佑品,男.史万全与冯佑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万全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承担执行费用319元。本案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佑品已将(2017)陕058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