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9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冬久与白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久,白文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9399号原告:张冬久,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文轩,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冬久与被告白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冬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95万元整,用于购买青龙县土门子镇架子山村黑沟山场,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被告尚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白文轩辩称,借款95万元不是事实,当时被告不认识原告,是八道河派出所所长王思远说想征架子山一个矿场作尾矿库使用。王思远是所长,他说他能把这个山场买下来能处理,王思远找到原告,原告和王思远二人开车将40万元交付被告,被告回到村里后,按村里一口人1000元钱发下去。过了一个月之后,王思远这个山场没卖出去,王思远说他是公职人员,就让被告向原告打了一张40万元欠条,后来原告找到被告说将欠条重新出具一份,因被告从小没上过学,不认识字,就把欠条给签了,所以现在变成了95万元。如果原告借给被告95万元,没有转账,怎么交付给被告,所以说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就承担借款40万元的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6月26日,被告白文轩向原告张冬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从张冬久处借款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借款用于购买土门子乡架子山村黑沟山场,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2015.6.27-2015.7.26)。收到现金950000元借款人:白文轩2015.6.26.”。被告在签名处及款项金额处签名、捺印,并认可借条中”收到现金950000元”为其本人书写。借款后,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本金全部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仅支持被告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文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冬久借款9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对原告张冬久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被告白文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宝瑞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徐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