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云松与刘波、刘婷婷、杜胜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松,刘波,刘婷婷,杜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30号申请人杨云松,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现住本省同江市。被执行人刘波,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刘婷婷,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杜胜杰,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云松与刘波、刘婷婷、杜胜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云松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