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12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杨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杨生林,秦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大岭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3206-3。负责人吴世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生林,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秦佳玉,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生林、秦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429执125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生林、秦佳玉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杨生林账户冻结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生林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菊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