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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培焱与任汝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培焱,任汝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培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任汝耀。再审申请人王培焱与被申请人任汝耀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孝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培焱申请再审称,孝义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再审申请人是××,经孝义市民政局审核发有××证。再审申请人要求给医药费、陪侍费、误工费等4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2015)孝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裁定,改判被申请人赔偿4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王培焱系××患者,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规定,应由再审申请人王培焱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培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杜晓凤审判员  王 理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