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长俊与李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俊,李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836号原告李长俊,男,193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丰梅,女,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俊诉被告李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俊负担。审判员 邹俊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