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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长俊与李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俊,李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836号原告李长俊,男,193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丰梅,女,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俊诉被告李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俊负担。审判员  邹俊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