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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75号罪犯张斌,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54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人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其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斌于2015年3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2465分,兑换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