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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王兴德杨育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王海,陈洪英,王兴德,杨育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主要负责人王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奎,男,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海,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洪英,女,1979年3月21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兴德,男,1943年9月4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育贤,女,194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陈洪英、王兴德、杨育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海、陈洪英、王兴德、杨育贤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107元、律师费29000元、执行费2910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王海、陈洪英、王兴德、杨育贤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海、陈洪英、王兴德、杨育贤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兴德、杨育贤名下位于彭水县绍庆街道插旗街的房屋依法予以查封,对王海、陈洪英名下位于南岸区铜元局的房屋已依法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0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从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