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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朱清亮、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清亮,被告),被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清亮,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经商,住江西省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桂同保,男,1966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经商,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诉人朱清亮与被上诉人桂同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清��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清亮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清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朱清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杰审判员 赖 晓审判员 徐志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