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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裴勇、覃丕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勇,覃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保109号申请执行人:裴勇,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覃丕山,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根据本院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7)鄂1321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裴勇的申请,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2017)鄂1321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主文:“将被申请人覃丕山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将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覃丕山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