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重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重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41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427号。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9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李重钊,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李重钊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石永路杆头村路段时停车睡觉,至同日6时许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重钊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4.4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重钊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李重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重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重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重钊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李重钊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李重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重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