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纯建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55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纯建,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衡水市桃城区。2002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2004年1月16日因犯放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纯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纯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李纯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在中国工商银行衡水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6×××82的信用卡。李纯建在使用该卡的过程中,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造成逾期后发卡行对其进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均未还款。截止2017年3月3日,李纯建共透支该卡本金49998.1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纯建的亲属将全部欠款退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银行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及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纯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被告人李纯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归还透支款项,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纯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荀 雯人民陪审员 冯 晶人民陪审员 刘爱双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