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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周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周明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3759号原告:徐金兰,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炜彪,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善,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兰与被告周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审 判 员 庄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丽薇?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