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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云秀、曾祥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秀,曾祥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50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秀,女,1966年10月生,汉族,江西赣县人,业农,住赣县。被执行人:曾祥雁,男,1962年8月生,汉族,江西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云秀与被执行人曾祥雁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3)赣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静卿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芳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