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云秀、曾祥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秀,曾祥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50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秀,女,1966年10月生,汉族,江西赣县人,业农,住赣县。被执行人:曾祥雁,男,1962年8月生,汉族,江西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云秀与被执行人曾祥雁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3)赣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静卿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芳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