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柴家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家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1030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家保,男,1998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家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家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柴家保酒后无证驾驶豫E×××××小型轿车在内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县辛村乡东士子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张双喜驾驶的无牌柴油三轮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张双喜爱人王秀梅受伤,双方车辆及无牌柴油三轮车所载货物部分损坏。2017年9月7日,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柴家保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证明、抽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现场图、事故照片、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柴家保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柴家保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申请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柴家保已赔偿张双喜、王秀梅损失并获得张双喜、王秀梅的谅解。柴家保2017年9月3日23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柴家保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证明、抽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现场图、事故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家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柴家保到案后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家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执行时扣除已缴纳的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靳庆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