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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孟忠与易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孟忠,易鲲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3664号原告:杨孟忠,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易鲲鹏,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原告杨孟忠与被告易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杨孟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孟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孟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杨孟忠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若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