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孟忠与易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孟忠,易鲲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3664号原告:杨孟忠,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易鲲鹏,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原告杨孟忠与被告易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杨孟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孟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孟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杨孟忠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若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