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1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娜,罗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东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9245763G。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娜,女,汉族,1976年2月25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罗志坚,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娜、罗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219931.1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执行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分批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支付时间跨度较长,当事人主动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