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苑某强、张某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强,张某曾,李某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苑某强,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淮阳县。。被执行人张某曾,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李某习,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苑某强与张某曾、李某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7日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