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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州运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运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109号申请人:德州运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北侧。负责人:徐长海,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沧街600、612号15幢三楼3022室。法定代表人:WangGang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运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05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