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在暤与蒋祥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在暤,蒋祥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003号原告:沈在暤,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标,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祥忠,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沈在暤与被告蒋祥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沈在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在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javascript: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在暤撤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沈在暤负担。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