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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在暤与蒋祥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在暤,蒋祥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003号原告:沈在暤,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标,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祥忠,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沈在暤与被告蒋祥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沈在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在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javascript: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在暤撤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沈在暤负担。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