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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2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2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陶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学府世家7号。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胜,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本院在执行黎川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318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终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黎川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以正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022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熊俊良审判员 唐保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