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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温某诉吉林市城区客运管理办公室资金补助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德安,吉林市城区客运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04行初50号原告温某(已死亡),男,1943年3月18日出生,原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城区客运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关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玲,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吉林市城区客运管理办公室综合处科员,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硕,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某诉被告吉林市城区客运管理办公室资金补助行政给付一案,温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温某已于2015年8月18日死亡。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温某已于2015年8月18日因病死亡,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某的起诉。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惠宪民审判员 周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