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与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1467号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菩提街8号。负责人:刘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芳、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法定代表人:李胜忠。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诉被告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元,依法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汤 婧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赵仕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立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