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卢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卢世明,唐瑞珍,熊均,吕章群,黄永才,钟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0893450XQ。负责人石华清,行长。被执行人:卢世明,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唐瑞珍,女,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熊均,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吕章群,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黄永才,男,195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钟何珍,女,195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县农业银行与黄永才、钟何珍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宗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