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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侍雪江与卞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六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雪江,卞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六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585号原告:侍雪江,男,38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倍,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旭,男,25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六合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延安路33号。负责人:不详。原告侍雪江与被告卞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六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侍雪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侍雪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侍雪江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