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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兴胜镇村。法定代表人蒋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红球坝20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60502K。法定代表人刘小惠,该公司董事。上诉人重庆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461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重庆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潼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在2015年1月7日签订的《梁平浙江商贸城E区1#-10#楼消防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9.1约定:三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故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晓英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