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伟才、叶美凤等与古凤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才,叶美凤,古凤昆,陈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719号原告黄伟才,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原告叶美凤,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古凤昆,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陈秀芬,女,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黄伟才、叶美凤与被告古凤昆、陈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才、叶美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才、叶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伟才、叶美凤负担。审判员 黎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