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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伟才、叶美凤等与古凤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才,叶美凤,古凤昆,陈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719号原告黄伟才,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原告叶美凤,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古凤昆,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陈秀芬,女,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黄伟才、叶美凤与被告古凤昆、陈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才、叶美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才、叶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伟才、叶美凤负担。审判员 黎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