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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惠芳与被告西安西部国际建材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省福建商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芳,西安西部国际建材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省福建商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552号原告:王惠芳,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部国际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王清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可,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秋萍,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该公司法务。被告:陕西省福建商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庄铭聪,该商会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芳与被告西安西部国际建材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省福建商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芳撤回对被告西安西部国际建材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省福建商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慧芳自行承担11370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