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厦门轮船有限公司海运分公司、陈道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厦门轮船有限公司海运分公司,陈道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2民终43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厦门轮船有限公司海运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号26ABEF。法定代表人:陈顺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正椿、张晓莉,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道明,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楚琪,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厦门轮船有限公司海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厦船海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道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厦船海运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道明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14日解除;二、厦船海运分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陈道明支付41925元。款项支付至陈道明指定账户(户名:陈道明;账号:623211182000758661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清融城支行)。如厦船海运分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陈道明有权利按一审判决金额申请法院执行;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之间的劳动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它涉及劳动争议事项再次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道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厦船海运分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调解协议已于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 赐 进审判员 庄伟平代理审判员袁爱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少 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