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志豪与赵红利、李宪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豪,赵红利,李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豪,男,1992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赵红利,男,1986年8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李宪斌,男,1984年1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马志豪与赵红利、李宪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25执1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炳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