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罗海洋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267号罪犯罗海洋,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台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海洋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一百三十五元(上述款项未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10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海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罗海洋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海洋准予减刑八个月二十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坚审判员 沈建宇审判员 朱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祖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