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仪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邓某相、党某斌、张某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仪,某村民委员会,邓某相,党某斌,张某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164号原告尹某仪。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被告邓某相。被告党某斌。被告张某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仪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邓某相、党某斌、张某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邓某相、党某斌、张某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邓某相、党某斌、张某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