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辖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曹滨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劵营业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法定代表人:毕劲松,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法定代表人:姜昧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滨顺,男,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劵营业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29号商服。负责人:冯毅,经理。上诉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滨顺、原审被告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劵营业部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该案侵权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无管辖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账户处理地为北京朝阳区,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管辖。曹滨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因证券公司历经多次转让更替,案件涉及的侵权事实、侵权责任尚需在案件审理后才能据实认定,故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上诉法律规定,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院、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劵营业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曹滨顺先行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做为先行立案的法院依法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天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