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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3刑初31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新,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以阜邱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辽09刑辖2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进行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杜彦辉、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系阜蒙县太平乡某商店的负责人。其于2009年至2012年间,利用受政府委托垫付家电下乡补贴款的便利,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虚报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数量的方式,骗取国家发放的家电下乡补贴款34,342.82元,占为己有。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郭某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某、吴某某等八十一名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网点先行垫付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利用政府委托其管理国家财产之便,虚构事实,骗取国有财产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郭某辩护人提出郭某自愿认罪,且主动返赃、积极缴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已缴纳50,000.00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新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树清审判员  苏秀华审判员  徐晓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柏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