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0财保20号申请人: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61号。法定代表人:孙玉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女,1977年5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号。法定代表人:都永浩。申请人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动力(和平)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行号:501,账号35×××85),冻结金额6979592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责任限额6979592元。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7年10月26日将(2017)哈仲立字第0907号财产保全函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名下工商银行动力(和平)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行号:501,账号35×××85),冻结金额6979592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宏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