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贵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59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贵生,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同居住地。1981年因抢劫被收容教养二年;1986年因盗窃被劳教二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7月因妨碍公务被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所外执行。2012年4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5月8日被刑满释放。2017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石、代理检察员韩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贵生携带作案工具钳子至天津市南开区云阳里小区1号楼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的48V电瓶一块秘密盗取后逃逸。后被告人陈贵生将盗得的电瓶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瓶一块价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贵生携带作案工具钳子至天津市南开区集园里小区3号楼2门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塞克牌电动自行车的48V电瓶一块秘密盗取后逃逸。后被告人陈贵生将盗得的电瓶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瓶一块价值人民币368元。2017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陈贵生携带作案工具钳子至天津市南开区冶金里小区7号楼1门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曲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电动车的12V电瓶五块秘密盗取后逃逸。后被告人陈贵生将盗得的电瓶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瓶五块价值人民币400元。2017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陈贵生携带作案工具钳子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南里小区9号楼1门一楼楼道内,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此处的深蓝色赛克牌电动车的48V电瓶一块秘密盗取后逃逸。被告人陈贵生在逃逸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扣押了其盗得的电瓶一块。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瓶一块价值人民币432元。被盗电瓶一块现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贵生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陈贵生盗窃作案四起,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贵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贵生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贵生至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云阳里1号楼楼下,采用钳子剪断车锁之手段,将被害人李某停放此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的48V电瓶一块窃取。后被告人陈贵生将所窃电瓶变卖,所获赃款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价值300元。2017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贵生至天津市南开区集园道集园里3号楼2门门口,采用钳子剪断链锁之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停放此处的黑色赛克牌电动车的48V电瓶一块窃取。后被告人陈贵生将所窃电瓶变卖,所获赃款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价值368元。2017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陈贵生至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冶金东里7号楼1门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曲某停放此处的红色电动车的12V电瓶五块窃取。后被告人陈贵生将所窃电瓶变卖,所获赃款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五块价值400元。2017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陈贵生至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咸阳南里9号楼1门一楼楼到内,用钳子剪断电瓶的提手,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此处的蓝色赛克牌电动车的48V电瓶一块。后被告人陈贵生携被盗电瓶逃离至楼外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陈贵生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扣押被盗电动车电瓶一块、作案工具钳子一把。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陈贵生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一块价值人民币432元。案发后,该被盗电瓶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贵生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接警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李某、王某、曲某、刘某陈述;书证部分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电瓶购买价格凭证;物证作案工具钳子一把、被盗电瓶一块实物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视频截图及制作说明;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陈贵生的供述及其前科、身份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00元。被告人陈贵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盗窃数额依法属于数额较大。被告人陈贵生在两年内盗窃作案四次,属多次盗窃。被告人陈贵生之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贵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酌情采纳。被告人陈贵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贵生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贵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贵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贵生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退赔被害人李某2300元、王某2368元、曲某2400元,依法发还给上述三名被害人(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案缴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沈慧玲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人民陪审员 白艳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紫剑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司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