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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保令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邓蓉、宋庆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蓉,宋庆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保令9号申请人:邓蓉,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宋庆诗,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邓蓉与被申请人宋庆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邓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冲突,2017年9月13日,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申请人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然而,被申请人对分居却暴跳如雷,威胁申请人。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宋庆诗实施恐吓、威胁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宋庆诗接触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蓉未向本院提供其受到被申请人宋庆诗存在对申请人家庭暴力的证据,其提供的天津市公安局的接警记录分别为2017年7月、9月,无法反映宋庆诗存在对申请人家庭暴力及符合保护令相关情况的情形,故邓蓉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蓉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骏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