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3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吉成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吉成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林。被执行人:绵阳市吉成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吉成。本院在执行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吉成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行员李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源:百度“”